職業安全衛生
涵蓋範圍
一、作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
二、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
三、作業之自動檢查
四、標準作業程序
五、緊急事故應變處理
六、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
七、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
作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
第1、2、4條
第1條為防止職業災害,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,特制定本法。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
工作者:指勞工、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。
第4條本法適用於各業。但因事業規模、性質及風險等因素,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。
• 保護對象不限受僱勞工
例如:
1.自營作業者
2.從事勞動之志工或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
3.派遣勞工
4.實習生
5.見習生
6.養成工
7.建教生
• 適用範圍不限行業
第6條第1項(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)
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:
一、防止機械、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。
二、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。
三、防止電、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。
四、防止採石、採掘、裝卸、搬運、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。
五、防止有墜落、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。
六、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。
七、防止原料、材料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、溶劑、化學品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。
八、防止輻射、高溫、低溫、超音波、噪音、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。
九、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、防止廢氣、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。
十一、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二、防止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三、防止通道、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四、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、採光、照明、保溫或潮濕等引起之危害。
第6條第2項(雇主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義務)
辦公室可能危害
電腦作業
- 不良的姿勢
- 長時間維持固定姿勢
- 不適當的工作環境
- 眩光
- 重複性動作
工作環境
- 電
- 設備危害/尖銳的邊緣/熱表面
- 人員不會緊急應變
- 不良的通風
- 溫度的變化
- 光線不足
辦公室的設備
- 影印室通風不良
- 不佳的空間規劃
- 不當高度的工作臺
- 設備危害:尖銳的邊緣、作動位置、熱、捲夾點
- 油墨及碳粉
廚房
- 微波爐
- 茶壺
- 電鍋
- 咖啡機
- 蒸飯機
- 飲水機
移動及搬運物品
- 搬運重物
- 反覆提取
- 使用不正確的方法
下班後
- 夜晚獨自搭(騎)乘交通工具返家
接待區(服務台)
- 進出動線不良
- 人員進出頻繁
- 設備擺放位置
- 缺乏安全性
檔案室/儲藏室
- 超載的貨架
- 於高處存放重物
- 反覆動作
- 放置高處
- 利用櫃架移動重物
霸凌與壓力
- 效率降低
- 感覺疲憊
- 感覺沮喪
- 對自己的表現感到不滿意
- 血壓上升
- 胃酸增加
- 頭痛
緊急事故應變處理
法令規定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:「雇主對下列事項,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:一、…四、避難、急救、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。」
本處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方式如下:
- 遇火災或地震等緊急事故,應由引導人員負責引導,並由大樓兩側逃生樓梯分別進行疏散,於約定前或後廣場集合,集合後由主管負責點名並回報人數,確認同仁疏散完成。
- 人員受傷,應通知救護車,並通報所屬長官,給予適當緊急處理。
滅火器使用方式
請參閱網址:消防署網站
急救方法
請參閱網址:消防署網站
其他企業防災相關參考資料,請參閱連結